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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