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4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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