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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