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减少的调整。
  【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全部取消股东对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的案件。
  3.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出资人组的表决,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与同意者的人数无关。
  4.行政许可
  (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6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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