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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