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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