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个别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原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破产费用不足清偿时终结破产程序
  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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