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额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6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6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6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6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6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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