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利用信息的操纵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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