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价格
  (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6价格。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要约期满
  (1)部分要约
  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全面要约
  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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