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定期报告
  (1)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不包括半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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