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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