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如果会计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那么每期纳税调减的金额均为会计计入费用(研究阶段的支出、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及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0%。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的不同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2)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非减值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
  2.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在不计提减值情况下与账面价值相等
  3.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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