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
  必要程序。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目的
  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沟通前提
  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沟通形式
  主要采用询问的方式。
  沟通内容
  ①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②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③前任注册会计师曾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④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答复要求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做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未得到答复或答复有限的处理
  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自己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
  ②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应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可以致函前任,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此项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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