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作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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