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
  【提示2】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新增: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提示3】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提示4】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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