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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