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受到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
  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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