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如果该成员或合伙人仍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则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未保持重要联系,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3.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
  4.临时借调员工
  *9,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借出员工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借出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职业道德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5.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如果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曾任职,则对独立性会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曾任职,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6.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审计客户管理层作出,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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