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询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如果项目组认为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在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3.意见分歧
  只有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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