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或治理层。如: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引言段。指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以及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管理层的责任段指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责任段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
  审计意见段表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报告的事项,在审计报告增加“其他报告”的段落。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采用双签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城市即可。
  9.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层签署财务报表的日期,也不应早于管理层签署书面声明的日期。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财务报表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审计证据:(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已编制完成;(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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