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两个层次:现场复核和项目合伙人的复核)
  (1)现场复核。评价已完成的审计工作、所获得的证据和工作底稿编制人员形成的结论。
  时间:审计过程中
  人员:项目组内部复核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或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内容:复核时应考虑是否已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和结论是否予以充分记录,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已得到解决或在审计结论中予以反映,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2)项目合伙人的复核。对审计项目经理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关。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前
  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制衡制度,以确保委派独立的、有经验的审计人员作为其所熟悉行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内容: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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