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员主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协议,将事务所产品或服务与客户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协议,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
  针对所、员、主商业关系的不同防范措施:
  1.所不得介入商业关系;如存在此类关系,应终止。
  2.员涉及此类商业关系,应其调离审计项目组。
  3.主存在此类商业关系,不利影响严重时采取防范措施。
  例如,某事务所通过与另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注册会计师微信号
专业的cpa考生学习平台与职业发展平台,干货满满,抢鲜分享。欢迎关注微信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