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争议源自两则不同的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下称“质押限制规定”),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营业大厅操作指南——证券股权质押》并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我们理解的适用这一规定的有两类股票,一是由于IPO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二是由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前者一年不得质押限制的时间起始点是股票上市日,后者则是股权分置方案实施日。”上述海通证券人士如实解读。
  该人士还透露,为此他们停了与此相关的质押融资项目。
  对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处某人士给出的解释是,“一年之内不能用于质押的规定仅限于公司IPO上市时的发起人所持限售股,不包括大小非股票。”
  至于该规定的来源,该中登深圳分公司人士表示,“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担保法》规定,不可转让的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该规定是两者的综合。”
  但在日益增加的需求面前,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这一规定已经松动。
  “近期这一规定已经不再强制执行了,上市公司发起人只要签署承诺函承诺在一年之内不转让其拟质押的股票,就可以为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上述中登深圳分公司人士透露。
  同时,据该人士透露,中登公司总部已经起草了《证券质押登记实施细则》,将报证监会备案。《细则》旨在统一中登深圳和中登上海在股权质押实施中的差异,而中登深圳规定的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的条款没有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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