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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