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陈效禹表示,(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汽车行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重点研究领域。
  总的来看,目前的中国汽车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单一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大,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也不足以形成垄断地位,因此,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并不明显。而政府部门的诸多政策也是鼓励汽车行业进行充分竞争。
  垄断协议可能是汽车行业违反《反垄断法》最普遍的现象,主要是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汽车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可能已经形成的纵向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可以推动形成价格卡特尔、限制品牌内部竞争。《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具体到汽车行业,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向经销商制定指导价格,限制了经销商定价范围,同一汽车品牌的经销商之间无法展开充分价格竞争,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
  限定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也涉嫌纵向垄断,但《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并不适用于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销售区域的限定,因为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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