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订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如当职工完成规定业绩指标,或者在企业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薪酬,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预期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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