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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