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其会计处理为:
  1.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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