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方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股权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购买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其中:
  (1)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原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3)合并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原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追加的投资,按照购买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3.购买方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不予处理。待处置该项股权投资时,再按出售股权相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转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4.如果通过多次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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