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损耗)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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