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只能采用直线法分摊。
  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上两方面需要掌握的内容,其核心是“递延收益”科目的使用,其它内容可参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另外就是注意一些特殊的问题,如处置资产时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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