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价>平均市价:稀释;
  回购价<平均市价:反稀释。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在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计算公式: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一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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