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对投资时点的调整。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加以确定。
  理由,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投资企业来说,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应以取得投资时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但是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因此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此外,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
  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亏损时,编制相反会计分录。
  (2)内部交易的抵消
  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包括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
  (3)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②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③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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