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的继续涉入权利,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继续涉入资产”;承担的继续涉入义务,通过“继续涉入负债”反映。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1)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础上,确认的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6金额。
  (3)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4)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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