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以1200万元价格出售。
  ①1200万元与1000万元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②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是9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是100万元。当时发生公允价值变动的时候,需要将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出售的时候,应同时将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③出售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200+100=300(万元)。
  注意: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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