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书面沟通的情况
(1)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2)对于审计准则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对于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沟通。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
2.沟通的时间
(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
(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
如果识别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可能在进行书面沟通前,尽快向治理层口头沟通;
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作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
(3)当同时审计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协调沟通的时间可能是适当的。
3.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1)注册会计师不需要设计专门程序以支持其对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建立在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并且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下列主要措施:根据范围受到限制发表非无保意见;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如企业的业主、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微信号
专业的cpa考生学习平台与职业发展平台,干货满满,抢鲜分享。欢迎关注微信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