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特别解除
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从,从不及主
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
单独解除
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该批解除
以后解除
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
全部解除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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