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分别指的是哪些?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遵守和服从(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所有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立即执行)。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税务师考试相关知识点的解读和难度解析可以关注高度教育税务师考试辅导栏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