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是什么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是:
1.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股利平等竞争;
3.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有: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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