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是什么呢?
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是应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地区)征税。(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受雇所得要在来源国(即劳务发生国)获得免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来源国应给予免税,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这三个条件是:
(1)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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