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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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 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 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 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 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 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 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赔偿法》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6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4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