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商业汇票[掌握]: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2.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3)对出票人的效力。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②接受承兑
③承兑的格式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2.承兑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4.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②被保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