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的依据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并非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①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②必须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③会计记录文字要符合规定;
【提示】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④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要符合法律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①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无中生有
②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刮擦、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中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③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