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3.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4.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6.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支票的付款(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超过提示付款
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4.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既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2.商业汇票的出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3.商业汇票的承兑
(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l、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共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四)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必须
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五.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a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五)本票、汇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⑦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2、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