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 ||||
分 类 | 居民企业 |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 |||||
税率 | 基本税率 | 25% | |||
低税率 | 20% | ||||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实际征税时适用10%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收 入 | 货币形式收入 | ||||
非货币形式收入 | |||||
不征税收入 | ⑴财政拨款; | ||||
免税收入 | ⑴国债利息收入; | ||||
准予扣除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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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意】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⑴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 |||||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亏损弥补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单选) | ||||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纳税申报 |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