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开业登记 |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变更登记 | 时限要求——30日,是否换证看登记证内容是否变更 |
停业复业登记 |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 |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
注销登记 | 法定情形: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易考点)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