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总结(划线部分为必考知识点)

政府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多选)

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多)

集中采购目录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象

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公一诚)(多选)
【注意】区分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功能

⑴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⑵强化宏观调控;
⑶活跃市场经济;
⑷推进反腐倡廉;
⑸保护民族产业。

执行模式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
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
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多)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采购代理机构

经过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多)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公开
招标

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
招标

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
谈判

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⑵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
来源

*1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⑴只能从*10供应商处采购的;
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