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
(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类。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