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